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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34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胡某。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查封被申请人胡某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胡某)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审判员  魏启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景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