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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贺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贺敬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初3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曾福,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贺敬,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