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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英莉与张新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莉,张新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民初157号原告:张英莉委托代理人:冯干,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牛原告张英莉与被告张新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鸿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英莉的委托代理人冯干,被告张新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英莉诉称:2014年4月12日,我将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帝景翰园小区的房屋室租赁给张新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每年13.20万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我如约将房屋交付张新牛使用,张新牛一直未支付租赁费并于2014年11月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向我出具了欠付租赁费的单据,但至今仍未给付我任何费用,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新牛支付我房屋租赁费81766元,并赔偿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张新牛在庭审中辩称: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名字并不是我签的。我是曹磊的驾驶员,曹磊让我先给张英莉打个欠条,他回来再换条子,我对租赁涉案房屋一事不知情。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审理查明:2010年1月,张英莉购买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翰邦国际广场的房屋。2014年4月12日,张英莉将房屋出租给张新牛,案外人曹磊以张新牛的名义与张英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止);租金每年13.20万元,共计66万元;承租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年度租赁费一次付清,以后以此类推等内容。签订合同当日,张英莉将房屋交付于张新牛使用,张新牛称其从事房地产开发,待房屋销售后再支付房屋租赁费,由于一直未付房屋租赁费,经张英莉多次向曹磊、张新牛催要,后张新牛提出不再租赁并拉走房屋内摆放的相关物品,其于拉走物品当日即2014年11月26日向张英莉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房租7个半月,共计81766元,于半年内付清。张新牛在该欠条上签署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另查:淮北市相山区翰邦国际广场的房屋与帝景翰园的房屋系同一处房屋。���述事实,有张英莉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欠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新牛承租张英莉的房屋,未如约支付租赁费,经双方结算后张新牛自愿向张英莉出具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明确了欠付款项及偿还的具体日期,至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后张新牛未按承诺的日期给付拖欠的租赁费,显系违约,故对张英莉要求张新牛支付房屋租赁费817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张英莉要求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张新牛辩解其未实际租赁使用涉案房屋,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其自愿以个人名义向房屋出租人张英莉出具欠付租赁费的单据,视为对欠付租赁费的认可,且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新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英莉房屋租赁费81766元及利息(以8176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9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49元,由被告张新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慧子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