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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庞凯与吉林省鑫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执58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凯,吉林省鑫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庞凯,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张淑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庞凯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执行款241114.00元(含执行费1745.00元)存入我院账户,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