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保亮与李红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亮,李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陈保亮,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红明,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生。陈保亮申请执行李红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登民一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红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保亮人民币130442元。因被执行人李红明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保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李红明名下的位于登封城关东关滨河路二巷5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登房权字第081**号)的房产一套。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红明名下的位于登封城关东关滨河路二巷5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登房权字第081**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松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