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执指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行与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徐军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行,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徐军权,傅旭明,杭州畅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芜湖惠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惠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指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C-1室,组织机构代码:843081160。法定代表人毛夏红。被执行人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A座8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5853203。法定代表人魏忠民。被执行人徐军权,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傅旭明,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畅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A单元19,组织机构代码:765466208。法定代表人魏忠民。被执行人芜湖惠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高新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567509334。法定代表人魏忠民。被执行人安徽惠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与湖西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567521894。法定代表人魏忠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西商初字第024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军权、傅旭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八角亭村清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