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何贤俊、龙玲与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贤俊,龙玲,吕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何贤俊。申请执行人龙玲。被执行人吕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第1526号和152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贤俊、龙玲与被执行人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建华在中国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建华在中国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存款34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