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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何贤俊、龙玲与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贤俊,龙玲,吕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何贤俊。申请执行人龙玲。被执行人吕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第1526号和152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贤俊、龙玲与被执行人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建华在中国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建华在中国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存款34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