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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与世硕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昌硕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世硕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昌硕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13号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焕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海啸,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珊珊,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硕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百灵路南侧、玫瑰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宗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昌硕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康桥工业区沪南路2502号。法定代表人张天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维宏,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硕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昌硕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故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67元,减半收取74533.50元,由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羚人民陪审员  沈明坤人民陪审员  汤永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