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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成虎与吴天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虎,吴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虎。被执行人吴天玉本院受理的王成虎与吴天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吴天玉应按判决书将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房屋腾退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成虎;自2015年11月3日起,每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成虎占用使用房屋费43.8元付至房屋交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6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