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86-1号原告王玉军。委托代理人王国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60号万方办公楼九楼。法定代表人刘文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军诉被告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3元减半收取5811.5元,保全费4432元,共计1024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