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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庞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01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2015年1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主动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惠州港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1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被告人庞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4日凌晨5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辖区惠州港泽华石油码头查扣了深圳市海昌华海运有限公司“圣舟”号轮船。在泽华油库员工陈某甲泉、“圣舟”号船员陈某甲才、吴某甲元得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该船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该船三个自用燃油柜中的一个柴油备用仓内装满了汽油。此仓内的汽油是同案人郑某乙、刘某(已被判决)在船长郑某甲(另案处理)的组织、指使下,与被告人庞某等其他船员一起,自2012年2月以来,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钻所任职公司规定的千分之三油耗的空子,采用蚂蚁搬家的手段,将每次按油耗比截留下来的汽油泵到柴油备用仓内储存起来,待汽油累积到约2吨时,就联系买家全部卖出去。此次查获的汽油约2.1吨,2939升。经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鉴定:此2939升汽油系93#汽油。物价鉴定:2939升93#汽油价值24129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庞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所任职公司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被挂网追逃后,于2015年1月5日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惠州港派出所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凌晨5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辖区惠州港泽华石油码头查扣了深圳市海昌华海运有限公司“圣舟”号轮船。在泽华油库员工陈某乙、“圣舟”号船员陈福才、吴某乙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该船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该船三个自用燃油柜中的一个柴油备用仓内装满了汽油。该仓内的汽油是同案人大副郑某乙、轮机长刘某(已被判决)在船长郑某甲(已判决)的组织、指使下,与被告人庞某等其他船员一起,自2012年2月以来,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钻公司规定的千分之三油耗的空子,采用蚂蚁搬家的手段,将每次按油耗比截留下来的汽油泵到柴油备用仓内储存起来,待汽油累积到约2吨时,就联系买家全部卖出去。查获的汽油约2.1吨��2939升。经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鉴定:所查获的2939升汽油系93#汽油。物价鉴定:2939升93#汽油价值24129元。上述事实,有到案经,户籍资料,船员调令,船员聘用合同,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乙、郑某乙、刘某、谭某、肖某甲、谢某乙能、窦某、陈某丙、范某、游某、吴某乙、肖某乙、李某、周某、梁某的证言;证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圣舟”号油轮船员盗窃承载仓汽油过程实验记录,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报告,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所任职公司财产,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等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被告人庞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职务侵占罪,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雅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