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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安溪县尚卿乡科名村民委员会、黄志木、黄永美、廖建花、黄进强、黄进鹏、王桂英、黄水裕、黄水枝、黄新明与安溪县瑞胜纸塑复合制品厂、第三人黄瑞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尚卿乡科名村民委员会,黄志木,黄永美,廖建花,黄进强,黄进鹏,王桂英,黄水裕,黄水枝,黄新明,安溪县瑞胜纸塑复合制品厂,黄瑞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21号原告安溪县尚卿乡科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进展,任该村村主任。原告黄志木,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永美,女,194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廖建花,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进强,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进鹏,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桂英,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水裕,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工,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水枝,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新明,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童晓鸥,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溪县瑞胜纸塑复合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原法定代表人:黄瑞忠第三人黄瑞忠,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尚卿乡科名村民委员会、黄志木、黄永美、廖建花、黄进强、黄进鹏、王桂英、黄水裕、黄水枝、黄新明与被告安溪县瑞胜纸塑复合制品厂、第三人黄瑞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尚卿乡科名村民委员会、黄志木、黄永美、廖建花、黄进强、黄进鹏、王桂英、黄水裕、黄水枝、黄新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溪县尚卿乡科名村民委员会、黄志木、黄永美、廖建花、黄进强、黄进鹏、王桂英、黄水裕、黄水枝、黄新明负担。审 判 长  林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人民陪审员  廖水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