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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田永亮与杨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亮,杨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41号原告田永亮,男,生于1976年2月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杨恩,男,生于1987年10月9日,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田永亮诉被告杨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原告田永亮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12月7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审理中,原告田永亮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田永亮负担。审 判 长  汪秋红审 判 员  潘国柱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阳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