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5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田永亮与杨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亮,杨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41号原告田永亮,男,生于1976年2月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杨恩,男,生于1987年10月9日,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田永亮诉被告杨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原告田永亮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12月7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审理中,原告田永亮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田永亮负担。审 判 长 汪秋红审 判 员 潘国柱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阳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