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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小艳、吴延水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小艳,吴延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1429号申请执行人常小艳,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吴延水,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小艳与被执行人吴延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小艳提出申请,要求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2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2807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传清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