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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更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罗勇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877号罪犯罗勇,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陡坡村*组,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5日被逮捕。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五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2015年11月6日经本院裁定对其不予假释。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综合记功;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大方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1)方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刑假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表及罗勇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综合记功;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五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唐 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