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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冯某某,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无业。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举行婚礼,2010年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儿冯某,现年15岁;儿子冯某,现年8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从未和原告联系过,原告也无法找到被告。时至今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请求离婚,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从2000年至2013年一直在应县居住,2013年至2015年1月在北京市居住,2015年1月至今在天津市工作、居住,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山阴县,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不属于山阴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冯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子丽审判员  温日来审判员  李日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丰晓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