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贤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公司第一营业部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李贤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秋韵雅园小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延吉市新兴街。法定代表人厉鸿,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贤俊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0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04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