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燕华与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杨长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燕华,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杨长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3724号原告:何燕华,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村民。被告: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家强。住所地:蓬溪县赤城东街。被告:杨长清,男,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燕华诉被告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杨长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燕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长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华撤回对被告杨长清的诉讼。审 判 长 李同发审 判 员 钟志平代理审判员 郑明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