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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燕华与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杨长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燕华,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杨长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3724号原告:何燕华,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村民。被告: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家强。住所地:蓬溪县赤城东街。被告:杨长清,男,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燕华诉被告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杨长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燕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长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华撤回对被告杨长清的诉讼。审 判 长  李同发审 判 员  钟志平代理审判员  郑明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