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邱玉花与肖国军、徐长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花,肖国军,徐长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00-3号申请执行人邱玉花。被执行人肖国军。被执行人徐长尔,系被执行人肖国军之妻。申请执行人邱玉花与被执行人肖国军、徐长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2399元,未结标的额11239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