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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303号原告陶某,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水城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