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303号原告陶某,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水城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