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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彪与广州市荔湾区富豪鞋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4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广州市荔湾区富豪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彪,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富豪鞋厂,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邹红辉,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彪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富豪鞋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荔劳人仲案终字[2015]569-57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工资161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2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有关金融机构、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盛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