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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肉孜阿吉与阿孜古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肉孜阿吉,阿孜古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425号原告:肉孜阿吉。被告:阿孜古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肉孜阿吉与被告阿孜古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肉孜阿吉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肉孜阿吉以已与被告阿孜古丽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肉孜阿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肉孜阿吉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