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30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1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陈某甲,女,汉族,(身份证号码:×××9512),现住广东省信宜市。监护人:陈某乙,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俞素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腾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