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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30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1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陈某甲,女,汉族,(身份证号码:×××9512),现住广东省信宜市。监护人:陈某乙,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俞素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腾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