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纪平与张振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平,张振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971号原告张纪平。被告张振琴。委托代理人于洋,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该公司员工。原告张纪平与被告张振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