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帝苑豪庭北区业主委员会申请董丽丽物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内0422执787号董丽丽:巴林左旗帝苑豪庭北区业主委员会申请董丽丽物权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5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将“春丽超市”商亭后墙所扒之门封堵上,恢复原状。(2)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特此通知审判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