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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斌,尹俊,潘君武,孙玉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曹斌,行长。被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汪斌,总经理。被告:汪斌。被告:尹俊,女,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被告:潘君武,男,汉族,1960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孙玉倩,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斌、尹俊、潘君武、孙玉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斌、尹俊、潘君武、孙玉倩的银行存款1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以其自有财产作为本次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斌、尹俊、潘君武、孙玉倩的银行存款1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