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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万翠霞与饶华德、娄英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翠霞,饶华德,娄英英,谌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13-3号申请执行人:万翠霞,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饶华德,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娄英英,女,汉族,1967年4月23日出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谌志刚,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7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饶华德、娄英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蓝天郡5号楼一单元902室房屋壹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饶华德、娄英英、谌志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饶华德、娄英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蓝天郡5号楼一单元902室房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发平审 判 员  章 林代理审判员  张昌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