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万翠霞与饶华德、娄英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翠霞,饶华德,娄英英,谌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13-3号申请执行人:万翠霞,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饶华德,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娄英英,女,汉族,1967年4月23日出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谌志刚,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7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饶华德、娄英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蓝天郡5号楼一单元902室房屋壹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饶华德、娄英英、谌志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饶华德、娄英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蓝天郡5号楼一单元902室房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发平审 判 员 章 林代理审判员 张昌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