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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朱爱良与倪金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朱爱良与被执行人倪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爱良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金根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74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倪金根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