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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瑞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风神风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瑞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风神风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533号原告内蒙古蒙瑞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海燕,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风神风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剑雄,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内蒙古蒙瑞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风神风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蒙瑞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