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杨云松、陈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杨云松,陈翠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34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负责人王宁,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红梅,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云松,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陈翠娟,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杨云松、陈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20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0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