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志满与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满,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满,男,汉族,1957年2月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澳门。澳门身份证号码:5×××1()。被执行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注册地:珠海市香洲,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山,董事长。周志满与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解除周志满与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的《时代广场认购协议书》;二、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周志满返还购房款人民币859383元。三、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48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8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