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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昌谷与黄文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谷,黄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623号申请执行人黄昌谷,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218。委托代理人黄进浓。被执行人黄文远,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7212。申请执行人黄昌谷与被执行人黄文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昌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241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17��止);承担受理费1110元、执行费703元。本院依法到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惠州市惠阳区房产局、中国银行惠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惠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惠阳支行、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已交纳,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因期限未到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2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到期后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