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良庆公安消防大队与杨涛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良庆公安消防大队,杨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公安消防大队。被执行人杨涛华,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桂0108执67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涛华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杨涛华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涛华银行存款30857.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永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