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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良庆公安消防大队与杨涛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良庆公安消防大队,杨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公安消防大队。被执行人杨涛华,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桂0108执67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涛华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杨涛华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涛华银行存款30857.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永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