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刘纯祥与重庆市巫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祥,重庆市巫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曾道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777号原告刘纯祥,男。委托代理人聂玉宝、卢莉萍,重庆市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巫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广场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建,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曾道军,男。本院在审理刘纯祥与重庆市巫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第三人曾道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纯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纯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纯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纯祥负担。审判员 吴民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