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江苏心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禾杰食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心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禾杰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王满才,王稳红,王正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心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满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化市禾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杜文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化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钱顺谋,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满才。被执行人王稳红。被执行人王正康。申请执行人江苏心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禾杰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王满才、王稳红、王正康追偿权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1、被执行人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禾杰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王满才、王稳红、王正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心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824625.76元及利息、违约金,2、被执行人兴化市禾杰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应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心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被执行人承担的利息、违约金总和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诉讼费26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0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除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兴化市西郊镇金焦村通村公路东侧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进行三次网上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兴化市西郊镇金焦村通村公路东侧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进行三次网上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何卫民执行员 丁永华执行员 吴焕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