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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执字(2015)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尚新定与孟耀峰、孟德坡、王东、吕永廷、王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新定,孟耀峰,孟德坡,王东,吕永建,王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密执字(2015)1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新定,男,汉族。被执行人孟耀峰,别名孟跃峰。被执行人孟德坡,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永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福臣,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尚新定诉孟耀峰、孟德坡、王东、吕永廷、王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5年1月12日以(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5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孟耀峰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东大街70号院2号楼西单元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241**)。2016年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孟耀峰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其他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孟耀峰的位于新密市城区东大街70号院2号楼西单元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24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厉永军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