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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广州市广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终241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曹勇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辽阳县。上诉人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撤回该案的起诉,上诉人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上诉张某作为原审原告,在经上诉人广州市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后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琳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