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海南盛和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代红雨、原审被告李松松、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盛和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红雨,李松松,于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盛和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开天,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振东,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红雨,男,回族。委托代理人周红燕,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松松,男,汉族。原审被告于涛,男,汉族。上诉人海南盛和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代红雨、原审被告李松松、原审被告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盛和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于涛为原审被告,但是未向于涛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导致于涛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审违法缺席判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发回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87元,退还上诉人海南盛和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符建成审判员 高景伟审判员 沈美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