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226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石某某,女。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石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鱼 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