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耀兵与田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兵,田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68号原告张耀兵,男,汉族。被告田伟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兵诉被告田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耀兵负担。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