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耀兵与田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兵,田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68号原告张耀兵,男,汉族。被告田伟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兵诉被告田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耀兵负担。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