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王某。被告:付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付某甲下落不明,本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付某乙。2013年5月至今,被告一直未对家庭尽到责任,原告独自负担女儿生活费及学费。2014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得准许。法院判决后,被告仍未出现。被告在外欠款繁多,常有人上门讨债,严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三、被告共同承担婚生女付某乙学费、医疗费等费用;四、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0000元;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付某甲未作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结婚证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及生育子女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名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10月,被告与家人失去联系。2014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4)甬东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本院予以准许。综合考虑本地一般生活水准以及子女生活需要,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300元。被告有权探望婚生女,原告应予以协助。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被告付某甲离婚;二、婚生女付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付某甲支付每月抚养费1300元至婚生女付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2016年4月、5月、6月的抚养费共计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以后每年上半年抚养费于当年1月10日前付清;下半年抚养费于当年7月10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568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付 铎人民陪审员 方 红人民陪审员 蔡士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章益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