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19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住蒲城县某某镇。委托代理人屈麦茹,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