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19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住蒲城县某某镇。委托代理人屈麦茹,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