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玉江与冷花亮、冷花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江,冷花亮,冷花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4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玉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冷花亮,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董阔,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冷花中,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赵玉江因与被上诉人冷花亮、一审第三人冷花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2007年5月20日,冷花亮与赵玉江、冷花中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赵玉江、冷花中,乙方为冷花亮;中介人张伟;赵玉江、冷花中将位于阜南县住宅楼一层三间门面房(包括地下室最西端一间)出售给冷花亮,房价总值为19万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先付赵玉江105000元);关于办理房产证,赵玉江、冷花中出具土地使用证、准建证,协助冷花亮办理房产证,一切费用由冷花亮承担。2、2012年1月31日,冷花亮与赵玉江、冷花中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赵玉江、冷花中,乙方为冷花亮;中介人王正明;赵玉江、冷花中将位于阜南县住宅楼六层一套出售给冷花亮,房价总值为7万元,面积为120平方米,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关于办理房产证,赵玉江、冷花中出具土地使用证、准建证,协助冷花亮办理房产证,一切费用由冷花亮承担。赵玉江分别于2014年2月7日、2014年2月14日给冷花亮出具两张收条,金额分别为2万元和14万元。另查明,上述两处房屋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准建证,也未能办理房产登记。一审法院认为:赵玉江和冷花中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资质,且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属于违法开发建房。《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7条指出,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赵玉江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赵玉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赵玉江。赵玉江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既非法律法规,又非司法解释,不可作为裁判的依据。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并非权利归属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作出判决。冷花亮辩称: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上诉请求不合理,请求驳回。涉案房屋是赵玉江和冷花中的,冷花中不同意诉讼,赵玉江不具有完整的诉讼主体资格。冷花中辩称:账目没算清,我不同意起诉,也不放弃起诉的权利。房子签订协议后已交付使用至今。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未提出新的质证意见,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归纳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认为:赵玉江与冷花中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且建造的房屋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准建证,也未能办理房产登记,其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现赵玉江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涉及到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及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赵玉江的起诉并无不当。一审裁定在本院认为部分引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不妥,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赵玉江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赵玉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赵玉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代 巍审 判 员 罗 莹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金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