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亚腾工贸有限公司、夏金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天津市亚腾工贸有限公司,夏金明,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1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韩筠,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悦洲,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亚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王皓,总经理。被执行人夏金明。被执行人刘蓉,1969年2月27日。委托代理人夏金明(被告之夫),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夏金明、刘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夏金明、刘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27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