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甘州区林业局与李海东林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州区林业局,李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70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甘州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王迪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虹,该局林政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海东,男,现年46岁,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甘州区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甘林罚书字[2015]第21号林业行政处罚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甘州区林业局于2015年7月13日以李海东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本村四社朱军的杨树14棵,经测量,材积2.05立方米,价值98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处以滥伐林木价值984元三倍的罚款,计2952元。2.伐一栽五,并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70株。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处罚金额的计算方式、情况说明、书面保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送达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主体适格,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证明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行为现已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甘州区林业局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15]第2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罚款2952元的处罚内容,并承担滞纳金2952元,合计5904元,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