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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亚芬与王岩松、第三人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芬,王岩松,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580号原告:刘亚芬,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岩松,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路8号紫晶城二期A区206楼。法定代表人:陈陆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芬与被告王岩松、第三人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芬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芬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亚芬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