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前 郭 县 腾 龙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张 宇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915号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鑫泽委托代理人:王丽雪被告: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