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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怡与杨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成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怡,杨志辉,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异20号申请执行人张怡,女,1987年11月24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杨志辉,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第三人张芳,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志辉和第三人张芳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志辉和第三人张芳系夫妻关系,本案纠纷系被执行人杨志辉与第三人张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杨志辉与张芳应以婚后共同财产向权利人张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芳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芳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怡支付借款本息4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周大鑫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靳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