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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1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道宏申请执行付岚、高先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宏,付岚,高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246-3号申请执行人吴道宏,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付岚,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高先荣,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拍卖被执行人高先荣、付岚位于合肥颐和花园耕苑(C组团)7幢1101室房屋(建筑面积:118.28平方米),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委托安徽金秋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竞买人魏良福(身份证号码:)以106.09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合肥颐和花园耕苑(C组团)7幢1101室房屋(建筑面积:118.28平方米,产权证号:合蜀140014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魏良福(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魏良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魏良福(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