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执复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韦爱玉,韦祎,黎坤成,韦祖醒,陆雪萍,贵港市永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执复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法定代表人陈宇红。被执行人黎坤成,男。被执行人韦祖醒,男。被执行人陆雪萍,女。被执行人贵港市永旺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港市法定代表人黎坤成。异议人韦爱玉,女。异议人韦祎,女。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申请黎坤成、韦祖醒、陆雪萍、贵港市永旺贸易有限公司的一案中,案外人韦爱玉、韦祎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韦爱玉、韦祎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强 志审判员 吕德明卢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申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搜索“”